“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和使用要求
食品添加剂可按来源分类、功能分类、安全性评价分类等分成不同的种类。
在国际上.食品添加剂按来源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天然提取物;二类,利用发酵等方法制取的物质,如柠檬酸等,它们有的虽是化学合成的但其结构和天然化合物结构相同;三类,纯化学合成物,如苯甲酸钠。目前,天然食品添加剂品种较少,价格偏高,许多价格低廉的合成食品添加剂,仍占据着食品添加应用的主流。
按照食品添加剂的功能进行分类:《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按其功能不同将食品添加剂分为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等20大类和其它.并对每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限量都作了具体详细的说明,因香料品种较多单独另归一类。
按食品添加剂安全评价分:食品添加剂法规委员会(CCFA)在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讨论的基础上,将其分为A、B、C三类,每类又分为两种,具体内容为:
A类是JECFA已经制定ADI(每日允许摄入量)和暂定ADI者:A(1)类是JECFA评价认为毒理学资料清楚,已经制定出ADI值或认为毒性有限,无需制定ADI者;A(2)类是JECFA已经暂定ADI值,但毒理学资料不够完善,暂时许可用于食品者。
B类是JECFA曾经进行过安全评价.但未建立ADI值,或未进行过安全评价者:其中B(1)类是JECFA曾经进行过安全评价,因毒理学资料不足未制定ADI者;B(2)类是JECFA未进行过安全评价者。
C类是JECFA认为在食品中使用不安全或应严格限制作为某些食品的特殊用途者:其中C(1)类JECFA根据毒理学资料认为在食品中使用不安全者;C(2)类是JECFA认为应该严格限制在某些食品中作特殊应用者。
应该注意的是.由于毒理学、分析技术以及食品安全性评价的不断发展,某些经JECFA评价认为是安全的食品,经过再次评价安全评价结果可能会发生变化。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如下要求:(1)经过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证明在使用限量内长期使用对人体安全无害;(2)不影响食品理化性质,对食品营养成分不应有破坏作用;(3)食品添加剂应有严格的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正式批准、公布:(4)食品添加剂在达到一定目的后.经加工烹调或贮存时,它能被破坏或允许有少量残留;(5)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掩盖食品的缺陷或作为伪造的手段;(6)不得使用非定点生产厂.无生产许可证以及污染或变质的食品添加剂。
肉类食品添加剂在肉类制品中的作用能够增加和保持制品原有的色、香、味,已得到食品行业的认可及广泛应用,是一种不争的事实,当一种添加剂在被列入国标投入使用之前,不仅要对其组成成分及结构进行分析,而且还要进行卫生学调查、毒理学试验、每日允许摄入量(ADl)确定、每日实际摄入量、执行生产和使用新食品添加剂审批手续等一系列过程。是按照食品添加剂的一系列使用要求经专业检测机构已做过大量的试验并被证明在一定的使用范围及限量的情况下,对人体是安全的。一些正规的食品厂家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的添加标准的,他们生产的产品是从原辅料接收进行检验把关,在肉制品加工中禁用的添加剂在原料中不得使用(或检出),也就避免了在成品中出现禁用的添加物。不过技术监督部门在平常的食品监督抽查中,往往会在一些食品中查出某些允许使用的添加剂超标,有的甚至超出正常标准的几倍甚至几十倍,以及还可能检出不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存在,这些一般都是不正规的生产厂家盲目追求效益,不按规定使用原辅科或不按标准使用添加剂造成的。针对这样的现象.在加强国家执法力度的同时,要倡导肉类食品加工企业加强行业自律,企业自觉地合理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为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做“良心”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