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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加工销售假酒父子同判刑

时间:2016/06/07 15:27:00 点击:893

  核心提示:颍上人蒋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近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蒋某某和蒋某是父子,2015年5月、6月份,蒋某父子与同村的罗某、崔某夫妇(另案处理)密
    颍上人蒋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近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蒋某某和蒋某是父子,2015年5月、6月份,蒋某父子与同村的罗某、崔某夫妇(另案处理)密谋加工假冒白酒,蒋某父子负责加工、运输,罗某、崔某负责销售,每加工、销售一件假酒,蒋某父子提成20元。后蒋某父子在崔某的帮助下,购买了伪造的古井原浆、口子窖系列白酒包装材料、准备了造假工具,在家中加工假冒的古井、口子窖系列白酒。加工完成后,由罗某、崔某负责联系买家,蒋某驾驶车辆将加工好的假冒白酒运到合肥市,销售给之前联系好的烟酒店、超市等。
 
    假冒古井原浆系列白酒四瓶装每件140元,六瓶装口子窖系列白酒每件200元。截至案发,蒋某父子已生产销售的假冒白酒有:古井五年原浆766件,古井原浆献礼版412件,五年口子窖584件,六年口子窖611件,按其实际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403920元;
 
    已生产未销售的白酒有:古井五年原浆177瓶,古井原浆献礼版166瓶,古井八年原浆10瓶,四瓶装五年口子窖16件,六瓶装五年口子窖10件,六瓶装六年口子窖78件,二十年口子窖3件,按照市场销售价格计算,价值139500元。以上价值总计543420元。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某父子为牟取不法利益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价值达50多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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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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