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传媒网-鲁北晚报讯 被告人曲某在邹平县某镇经营美食城,为使煮制的羊肉色泽好看、增加销售量,遂在煮制羊肉过程中放入亚硝酸钠。石某、王某和房某在曲某处购买羊汤食用后出现中毒症状,遂到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三人均系急性亚硝酸盐类中毒。从涉案美食城扣押的熟羊肉、羊汤及羊汤老汤,经送检测公司检验,熟羊肉中检出亚硝酸盐的结果为1.87×102mg/kg(标准限值为≤30),不符合熟肉制品卫生标准的规定要求,判定不合格。案发后,被告人曲某被抓,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被害人王某、石某对被告人曲某表示谅解,同意从轻处罚。
邹平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曲某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人曲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曲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曲某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官释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该法最大的亮点就是进一步加大力度打击食品安全刑事犯罪,严格追责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让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切实维护百姓餐桌上的安全。现实生活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假牛肉、假羊肉等冒充合格品现象比较突出,必将成为打击重点。本案中,曲某在煮制羊肉过程中,添加不符合标准的添加剂-亚硝酸纳,致使三被害人食用后中毒。曲某的行为理应受到惩罚!广大食品行业从业者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重视食品卫生,加强自身管理,诚信生产经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群众权益。
晚报记者 高 壮